第九条

已修改

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由本系统上级主管机关和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共同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生争议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裁决。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