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监督的重点是有无下列情形:

(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组织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

(三)行政执法人员不按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以及在执法时未按规定出示证件的;

(四)行政处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适用依据不正确;

(五)具体行政行为不适当;

(六)不遵守行政执法程序。

被监督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