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备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知识,忠于职守、办事公正、清正廉洁。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应当出示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开展监督检查活动不得少于2人,重、特大案件不得少于3人。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