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三十四条有效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执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行政执法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受委托的组织、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