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二十一条有效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对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和行政执法人员下达罚没收入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工作岗位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经济利益相联系,不得将法定职责以各种形式转化为有偿服务,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收入。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