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全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遵守本条例,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动员和组织群众做好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