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把执行本条例作为考核国家机关工作的一项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自治州人民政府每三年举行一次彝族语言文字工作会议。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