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二章 彝族语言文字的使用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在受理和接待彝族公民的来信来访时,应当使用来信来访者所使用的语言文字。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