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条已废止本规定所称地下文物是指地下和水下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遗存物,包括:古墓葬、古文化遗址、古城址、古居址、古作坊遗址、古寺庙遗址、古桥梁、古河道、古街道、古涵闸、古井、古窑址、古窖藏及其他地下遗存文物。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