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本规定中受损坏文物的赔偿数额,根据责任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参照文物鉴定机构鉴定的文物等级和有资质的文物资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价值确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