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对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占用河道妨碍行洪和危及堤防安全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由河道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拆除或者整治。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