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城市规划区内的河道禁止采砂。
城市规划区外的河道下列区域内不得采砂:
(一) 河床凹岸、堤防险工地段及河道整治工程周边一百米以内;
(二) 铁路桥及国家级公路桥、引道及防护工程上下游各一千米以内;一般公路桥、城市道路的跨河桥梁、涵洞、引道及防护工程上下游各五百米以内;
(三) 拦河闸坝、泵站引水口上下游各三百米以内;
(四) 水文测验断面和设施上下游各一千米以内;
(五) 跨河道电缆、高压线的塔(杆)及穿河道管线上下游各二百米以内。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