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通航水域的巡查、监督,遇有恶劣天气、水位陡涨、陡落或者水面漂浮物密度过量、发生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等情形的,可以采取限时航行、单向航行、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及时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