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航道、港口保护和通航保障第三十六条有效在航道、港口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应当符合航道、港口规划和航道、港口技术标准的要求。用于装卸、运输、储存危险货物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经批准建设的工程项目,其相关的安全设施、设备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等所必须的相关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预算。与工程配套的水上交通安全设施、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