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固体废物的减量化,鼓励对固体废物进行资源化再利用,不能资源化再利用的固体废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

对危险废物实行资源化再利用的,其再利用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危害环境或者没有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不得运入本省境内处置。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