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固体废物的减量化,鼓励对固体废物进行资源化再利用,不能资源化再利用的固体废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对危险废物实行资源化再利用的,其再利用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危害环境或者没有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不得运入本省境内处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