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条已修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接受委托,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等环境监测活动。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