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接受委托,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等环境监测活动。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