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配合环境保护、水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水量及卫生监测,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