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实行分级审批。依法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审批跨市、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由其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可以委托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备案管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