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第五十三条已修改消费者与经营者采取和解的方式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