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新建市场的选址以及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过程中市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本市商业网点规划。不符合商业网点规划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