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加强对技术关闭井、报废井的管理,限期安全封堵,并将相关资料报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技术关闭井重新启动应当向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启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开启。

对套管破损的油(水)井应当及时修复,不能修复的,应当安全封堵,彻底关闭。

站场等生产设施应当在石油勘探开发单位确认无使用价值后六个月内予以拆除,限期恢复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