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规定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办公室备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生突发性环境事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配合石油勘探开发单位抢修、排除故障,确保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安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