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天然气、油田伴生气以及其他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需要向大气排放的,应当经过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积极开展扬尘污染治理,施工和运行过程中不得对周围空气环境产生污染。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