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条已修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二次。无选举事项时,会期不少于一天,有选举事项时,会期适当增加。经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乡镇人大主席团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