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二次。无选举事项时,会期不少于一天,有选举事项时,会期适当增加。

经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乡镇人大主席团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