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四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根据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可以列席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