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二章 扶贫开发措施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措施,加强农村贫困地区的交通、水利、电力、通信通邮、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贫困地区的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加大信贷、保险、资本市场等综合性金融对扶贫的支持力度。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3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