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渔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殖业第六条已修改下列区域禁止从事养殖生产:(一)泄洪区;(二)航道、港池、锚地;(三)排污区;(四)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