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
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开发区绿化部门在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市国土资源、规划、水务、城管执法、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对负有绿地建设和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指导。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