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修剪城市绿地范围内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按照每株树木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