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城市绿线管理第四十三条已修改依法划定的城市绿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擅自改变。确需修改城市绿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修改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修改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补充落实新的规划绿地。依法修改的城市绿线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