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九条已修改本条例规定的绿地补偿费、绿地恢复费,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统一收取,由市财政部门专户存储,用于补建、增加和恢复绿地。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