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移植:(一)城市建设需要;(二)城市基础设施维护需要;(三)发现检疫性或者新传入的危险性有害生物;(四)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五)对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