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条已修改城市绿地建设应当按照规划实施,坚持生态、景观相统一和节约资源的原则,选择适合本地气候、土壤等环境条件的绿化植物,体现本地特色和民族风格,突出科学性和艺术性,注重乔木、灌木和花、草的合理配置。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平台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鼓励对露天停车场地面进行绿化。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