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施养护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应当保证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完好、管道畅通和正常运行,定期进行疏通、养护和维修。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由城市排水管理部门负责;(二)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所有者或者受委托单位负责;(三)产权不明或者难以划分责任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定。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