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已修改纳入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的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尚未移交城市排水管理部门的城市排水设施,仍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