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旅游管理条例/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时,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及时向事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旅游、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为紧急救援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