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已废止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