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废止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从实施科学技术成果新增留利和履行技术合同的技术性净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奖励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