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九章 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第五十三条已废止鼓励国外或者市外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创办外资、合资、合作研究开发机构及高新技术企业,并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