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废止

鼓励国外或者市外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创办外资、合资、合作研究开发机构及高新技术企业,并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