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社会事业科学技术进步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社会事业的科学技术进步,制定发展规划、方针和政策。社会事业各主管部门应当把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