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社会事业的科学技术进步,制定发展规划、方针和政策。社会事业各主管部门应当把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