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企业科学技术进步第十九条已废止企业采用新技术开发生产新产品的,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对现有耗能高、污染重、质量差、技术落后的产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措施限制生产,并限期淘汰。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