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已修改破坏基本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设施、农田防护林的,分别由县级以上水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