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市河道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制定市管河道的整治规划、防洪规划、防汛抢险方案;负责市管河道水工程建设的审批;负责市管河道排污口设置和扩大的审批;负责河道疏浚和采砂方案的审批;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建设项目的审查同意等。

市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将除中心城区以外的市管河道委托所在区(市)县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