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因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的责任,造成个人和单位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负责赔偿;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可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贵任。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