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直接在路面上拌合水泥砂浆或以重物撞损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二)在人行道上行驶机动车;

(三)将垃圾及其它废物倾倒在河道、排洪道内或排水设施内的;

(四)在市政工程设施上乱贴、乱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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