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直接在路面上拌合水泥砂浆或以重物撞损道路及其附属设施;(二)在人行道上行驶机动车;(三)将垃圾及其它废物倾倒在河道、排洪道内或排水设施内的;(四)在市政工程设施上乱贴、乱挂的。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