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排水单位应指定人员,对污水排放情况进行测定,按规定指标汇集水质、水量资料,向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报送。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