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贺兰山岩画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擅自进行复制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没收违法工具和制品,处以一万元罚款;擅自进行影视拍摄活动、拓印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拍摄、拓印,给予警告,并没收拍摄、拓印的全部岩画资料;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