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贺兰山岩画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对贺兰山岩画进行复制、影视拍摄等活动,应当经岩画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市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在确保文物安全的条件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拓印贺兰山岩画,但是文物保护研究单位作为科研资料除外。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6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