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未按照主管机关的许可使用标语、呼喊口号的;

(四)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五)未经现场执勤警察许可,逾越警戒线的。

有前款所列各项情形之一,且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