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经许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当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时间、地点、路线和其他事项进行,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使用任何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二)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三)沿途涂写、刻画、张贴标语或者散发与许可目的不相符合的宣传品;
(四)使用与集会、游行、示威目的不相符合的横幅和标语牌;
(五)发表、呼喊与集会、游行、示威目的不相符合的演说、口号;
(六)造谣惑众或者诽谤、侮辱他人;
(七)扰乱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
(八)拦截、损坏车辆,阻碍交通;
(九)使用音量超过国家标准的音响设备;
(十)侵占、损毁公共设施、园林绿地;
(十一)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十二)阻碍、抗拒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
(十三)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煽动他人违法犯罪。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